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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加本金写入借条 法院判决以借条为准

作者:贵州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4-18 点击:0
  
借款到期后,双方自愿加上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新的利息,这种利滚利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日前,江阴法院对此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2005年3月20日饶某向管某借款10万元,约定按年利率15%计息,期限一年。2006年3月21日,饶某支付了5000元后,将利息加入本金,向管某出具了“今借管某现金壹拾壹万元整,约定年息15%,期限不超过一年”等字样的借条。2007年3月15日,饶某向管某偿还了6500元,又加入利息出具了“今借管某现金壹拾贰万元整,约定年息20%,期限一年”等字样的借条一张。而在2006年12月10日,饶某又另外向管某借款5万元,约定按年利率20%计息,期限一年。  
2007年12月15日,经双方结算,将5万元的借条和12万元的借条合并成一张,共计本息19.8万元。饶某重新向管某出具了“今借到管某现金壹拾玖万捌仟元整,约定年息20%,期限一年,以房产证作抵押”等字样的借条。因饶某未按期偿还,2008年12月,管某要求饶某加上一年的利息另行出具借条,饶某不愿出具,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饶某偿还借款19.8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20%承担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饶某辩称,自己真正借款只有本金15万元,而19.8万元是通过利滚利才滚动到现有数目,国家不保护复利,对复利部分应剔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确有复利存在,但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到期利息是原告的应得合法收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应视为成立了新的借贷关系,只不过所借款项已在被告处,原告无需再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来源:江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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