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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作者:汉川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14 点击:0
  

持有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即使因证券权利期限届满或证券所列项目缺失而丧失证券权利,仍可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提出请求。收款人将返还与未偿证券金额相等的利息。这是一种民事权利,要求退还票据利润的权利,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案情介绍:

有原始支票。该支票于2016 年4 月29 日开出,金额为人民币61,700 元。取款为鑫公司,收款人为龙公司,付款目的。 Long 公司随后要求付款,但由于出票余额不足,支票于2016 年5 月10 日被退回。龙公司称,鑫公司已开具与龙公司有关的支票支付货款,但该支票未被接受。新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2日,龙公司因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向鑫公司提起诉讼,向鑫公司支付61700元及利息,在明确以鑫某公司要求支付61700元为由变更票据的基础上账单支付和利息。尽管新谋公司与龙谋公司已同意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并将本案作为索赔纠纷处理,但龙谋公司仅于2019年6月4日要求新谋公司支付账单,并要求索赔的权利到那里。您的账单付款已过期,您正在请求Long Company 驳回您的索赔。


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支票系龙某公司合法取得。从涉案支票所载内容可见,龙某公司与鑫某公司均为票据当事人,龙某公司系涉案支票的收款人和持票人。上述支票未能承兑,龙某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涉案支票于2016年4月29日出票,于2016年5月10日被退票,龙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才在该案中明确系基于票据请求权请求鑫某公司支付票据款617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案支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龙某公司已丧失了票据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龙某公司享有的请求出票人即鑫某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民事权利在2019年6月4日亦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驳回龙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基于票据,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鑫某公司确认涉案支票系其开具,该支票未承兑,亦未支付涉案支票对应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支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权利。本案支票于2016年4月29日出票,龙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显然已超过了该支票行使权利的期限,故其已丧失了涉案支票的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本案龙某公司虽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其仍享有请求出票人即鑫某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权利,该权利为票据法上的权利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民事权利之一种,其行使期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某公司行使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之日起。本案涉案支票于2016年4月29日出票,时效届满日为2016年10月28日,则2016年10月29日为龙某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期,龙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在2019年6月4日超过了诉讼时效,认定有误,应予纠正。鑫某公司未支付相关款项,应当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利益为票据款6170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从票据被退票之日即2016年5月10日起算。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鑫某公司向龙某公司支付款项61700元及利息。  

来源:商票实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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