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婚姻纠纷相关案例
作者:汉中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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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深圳律师事务所婚姻纠纷相关案例: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被告母亲及妹妹共同居住,因生活习性不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为关键的是,被告经常找理由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导致双方长期处于无性婚姻状态,至今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4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挽回余地,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结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10年7月被告在A市人民医院进行流产手术。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生活习性不同,经常与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该理由并不足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感,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爱家顾家,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结果: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的离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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