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中有关于律师费负担的约定但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自己支出的律师费
作者:桦甸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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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232000元,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6.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贷款将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任何未清偿款项的应计利息及罚息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应计息天数逐日计算;借款人违约的,原告有权适用罚息,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立即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所有费用,借款人应赔偿原告因追索债务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第三方服务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32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2年3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50092.07元、利息1930.56元、罚息783.75元,合计152806.38元。于是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诉讼事宜,双方约定立案后即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除此之外,原告每月向该所按实际回收款项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总额分段支付律师代理费。上述律师费未实际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
本网提示:
由上述案例可知,虽然双方事先有约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但原告方在未实际支出律师费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支持该律师费的主张。因此作为原告方在主张律师费时,除应提交双方有关于律师费的书面约定外,还应提交律师费的支付凭证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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