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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作者:吉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8-11-11 点击:0
  
深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团队执业于深圳知名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深圳罗湖南山福田龙岗宝安龙华盐田各区看守所刑事案件,提供律师会见、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缓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标准(判几年)咨询等律师服务。 
近期,P2P平台频频暴雷,导致大量投资者损失,P2P平台负责人往往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呢?下面深圳刑事律师就简单介绍一下: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罪四要素: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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