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不起诉决定要旨:为癌症患者止痛,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
作者:吉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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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R******(*),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某市某区**大厦**房。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某月某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张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某癌症患者止痛,被不起诉人张某受他人委托后又委托他人(邓某)携带曲马多胶囊走私入境,2020年4月20日,李某从邓某处拿到胶囊后驾驶粤Z****港货车经某口岸入境,被现场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疑似盐酸曲马多胶囊300粒。经鉴定,上述胶囊均检出曲马多成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查获的毒品胶囊及相关扣押文书;2.韦某某、林某某、邓某的手写情况说明;3.张某、李某的供述;4.毒品检验报告;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胶囊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年某月某日
案件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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