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马来西亚的房地产项目为由收取款项后为办理成功被判归还款项
作者:界首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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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原告及其母亲白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尹某。被告称其正在做一个马来西亚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此房地产公司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公司名字叫张三公司,而且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张三公司现在跟一个叫李四公司的合作,只有李四公司的会员才能有资格购买此房子,而被告系李四公司的会员,可以帮忙优惠购买相关公司权证。2018年1月1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转账五万元到被告指定的户名为邓某的银行账户。1月8日,原告微信告知被告其入金七千美金是四万九,应退还一千元。被告通过微信退还原告1000元。因被告未帮原告办理后续手续,亦未退还款项,原告遂起诉。
法院认为: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以帮忙购买公司权证为名收取原告5万元,后退回多收取的1000元,但其在收取该款后,既未办理后续事项,亦未退还款项,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法应返还原告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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