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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以承兑汇票盖章不清晰、未写时间等原因拒付的 持票人如何处理

作者:九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31 点击:0

原告诉称:
原告力某公司与天某公司存在建筑安装分包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天某公司向原告力某公司以背书的方式交付了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出票人为东某公司,收款人为南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某银行,出票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4日。该票收款人南某公司,票据载明的被背书人依次分别为爱某公司等。力某公司取得票据后,因票据存在盖章不清晰,被背书人未写时间,被某银行拒付。为此,2020年7月23日,力某公司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向付款行申请托收款项,2020年8月4日,某银行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以票据到期超过两年以上,需法院判决为由拒绝付款。力某公司虽然丧失票据权利,但有权要求某银行返还票据利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某银行承认原告力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虽然某银行应当返还力某公司票据利益,但该纠纷是因力某公司未能在票据到期2年内向某银行行使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力某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
某银行承认力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力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力某公司要求某银行返还票据利益1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力某公司未能在票据到期日2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责任在力某公司,力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据此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票据利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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