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例|汇票到期拒付 持票人诉至法院追索
作者:九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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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8年10月1日,A公司、B公司签订《瓷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瓷砖。B公司为支付上述合同的货款,于2019年12月30日以B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收款人为A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票据金额100000元,承兑人为B公司,到期日2020年7月1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汇票到期后,A公司于2020年7月6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已签收并拒付,A公司已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提出追索,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于是A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本案系票据纠纷案件。B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无提交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案A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系B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为合法有效票据。A公司作为持票人,对涉案票据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可向票据出票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法律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本案A公司在2020年7月6日向作为承兑人的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予以拒付,且截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相关票据所涉款项也未支付,A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A公司现请求B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支付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票据款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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