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贺某家属的委托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贺某盗窃案”中担任被告人贺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庭前已在贵院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也会见了贺某,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贺某有关案件意见,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盗窃罪定性,没有异议。但贺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理由如下:
一、贺某的的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显示,受害人通过查找监控知道手机系被贺某盗窃后便找到贺某要求归还,贺某当时因怕丢脸所以未承认自己偷手机的事实。于是,受害人便当着贺某的面报警。但贺某明知受害人报警,但其并未逃逸,而是在现场等待民警过来处理。该情况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