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代理一起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案件,被告人龙某兴受他人雇请,在深圳发送诈骗短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诈骗短信,还予以发送,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情节严重,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了,并调阅了案卷,对全案有了详细的认识,出庭为被告人做了从轻辩护。以下为本案的辩护词:
龙某兴涉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龙某兴家属的委托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龙某兴诈骗罪案”中担任被告人龙某兴的一审阶段辩护人。庭前已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也会见了龙某兴,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龙某兴有关案件意见,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予以认可,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