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以劳务对公司出资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某些特定的非货币财产将不得用于出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实务中,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部分投资人拥有技术、技能以及管理经验等,他们往往希望以其劳务作为出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不得用于对公司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是基于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涉及破产清算,那么公司将无法清偿债务。对此,只能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而不是让以劳务出资的股东继续为债务人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原则,劳务出资违背了资本确定原则,因为劳务出资会使公司出现资本不确定的情况。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合伙企业是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实际上,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间接通过合伙企业实现劳务出资的途径:合伙人先以劳务出资与其他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然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