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多次向情人转账,却不告诉妻子,最终被抓。近日,周口市沉丘县人民法院对不当利益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结,认定男方赠与无效,支持女方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请求。案情回顾
刘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于1983年10月2日结婚。 2018年,刘和张通过微信相识,发展为恋情。 2019年至2021年,刘和张通过手机共发红包18万余元。 2021年11月14日,妻子得知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法院确认刘、张的捐赠无效,返还财产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判决:
法院的有效判决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赠与行为”的性质以及必须退还的现金数额。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强制规定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规定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共秩序和善行是无效的。”刘转给张的东西是刘和马的共同财产,刘转给张的东西是无效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张某作为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依法退还18万元。法官说法
周口市沉楚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国平
本案中,刘某在刘某与马某结婚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某。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是魔鬼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婚外情人归还。侵犯共同财产权的理由。被告人张某明知道刘某有家庭,在继续维持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接管了该男子的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所得利润不公平,必须相应返还。依法。
民法典根据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在婚姻期间,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财产。所谓平等处分权,是指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根据生活需要,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当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非日常生活必需的重大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无偿将财产赠予“第三人”,构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同意(且不可能达成协议),可能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伤害对手。而且,由于第三方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并且必须受到谴责。因此,将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应视为无效。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共同关系解除,否则共同财产一般不得分割,一方随意处分丈夫的共同财产无效。并释放妻子。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无过错配偶有充分理由要求“第三人”返还全部捐赠财产,人民法院应支持全额返还。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任何违反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行政义务(法规)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强制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情况并非如此。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 条夫妻在结婚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收益的知识产权;
(4) 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本法第1063 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必须共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