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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司法鉴定?

作者:昆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4-04 点击:0

工程质量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司法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直接相关,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一般不应准许。原因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2. 工程虽未竣工,但已由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的

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如果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一方又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应不予准许。应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屋面工程质量评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等几个部分,当事人提交了质量评定文件后,应当审查该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比如,对于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合格,不代表结构工程质量一定是合格的,故不予准许鉴定应仅是就质量评价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而言的。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遭承包人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负有质量保修义务,故在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承包人无需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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