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司法解散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下面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提起解散纠纷之诉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是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的介入,代表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涉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各方面的利益,社会影响比较大。法官对于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的判断不仅仅是基于法律的判断,更多需要对公司经营层面的内容进行考察,因此法院对此应慎之又慎。同时,由于公司解散纠纷的判断标准比较依赖于个案情形。每家公司解散的事由都不尽相同,每个事由又很难量化,而是否符合解散条件也主要基于这些事由的累积,因而法官的司法裁量权比较大,衡量尺度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公司法定解散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公司持纹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