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挂靠产生的侵权责任,包括挂靠施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和挂靠施工造成挂靠人雇员伤害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建筑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常见现象,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谁来承担呢,下面由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1. 挂靠施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挂靠施工造成第三人提害主要出现在以下情形中:建筑物构筑物倒导致第三人损害;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挂靠人的施工作业导致第三人损害。
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倒塌是由于挂靠施工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根据法律规定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施工单位包括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因挂靠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导致第三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和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损害。挂靠施工中,被挂靠人是建设工程名义上的施工单位,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往往无从知道挂靠关系,只能从外观上判断侵权责任主体,因此,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外观主义原则。而且挂靠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被挂靠人在法律明令禁止下仍出借资质,不顾施工安全风险放任挂靠人施工,其在对工程施工应有控制、支配的权利并从工程施工中取得利益,却未有效监督挂靠人采取安全措施,应当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存在共同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后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挂靠人的施工作业导致第三人损害,也可基于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承担责任理由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存在共同过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挂靠施工造成挂靠人雇员伤害的责任。
个人挂靠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的雇员因工受到伤害,一般可认定为工伤,由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挂靠人雇用的工作人员与挂靠人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但该工作人员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将不是用人单位的被挂靠人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这是考虑到挂靠人是个人时,其不具备缴纳工伤保险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资质和能力,为保障挂靠人雇用的工作人员因工受伤时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作出这样的规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进行追偿。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对此情形下挂靠人雇用的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予以工伤认定,因此,雇员或其近亲属在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前,应当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等级鉴定程序。如果挂靠人是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则应由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