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示投资理财风险:警惕“委托理财”“保本保息”“飞单”等陷阱
作者:吕梁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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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李万祥)近年来,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10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走进北京紫芳园二区社区服务中心,给居民们提示投资理财风险并现场答疑。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见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等案由。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多为具有理财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投资理财多个领域,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占总数的72.36%,其中法人多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然而,一旦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往往引发矛盾纠纷。据北京二中院的调研结果显示,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在123件案件中,103件案件是基于上述原因所引发,争议主要存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投资方在资金受到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投资者的举报予以立案侦查。例如,该院审理的王某诉齐某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经过齐某介绍,投资了一家境外理财公司,后该公司突然破产,王某的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因该公司在我国国内的经营方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几年,投资形式也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此类纠纷中,投资者理财需求比较迫切,往往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指出,多数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对此,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苏丽英提醒,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法官建议,投资者要注意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的签约对象及资质。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者销售人员可能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以高额回报向其推销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或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后,将资金投向案外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此类投资风险大,投资者误以为系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往往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真相,但为时已晚。此外,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期货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和资质亦有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委托公司购买外汇或期货理财时,应注意审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谨慎签约。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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