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深*法民一初字第某号
原告边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台湾居民。
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原告经台湾地区朋友介绍在网络上结识了被告。原告与被告在结婚前一直未见面,只是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交往。2013年12月17日,双方在中国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从未办理任何婚礼仪式。结婚登记数天后,被告即返回台湾,而原告则留在中国。结婚近半年后即2014年6月8日至同月15日,原告赴被告所在的台湾地区,但双方未在台湾地区办理结婚登记。除上述被告来大陆办理结婚登记与原告去台湾的极为短暂时间外,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同时,双方由于结婚前对彼此的了解不够,结婚十分仓促,加之感情薄弱,并经常发生争执、吵架等,导致感情破裂。后原告与被告商议离婚,并在离婚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自愿同意离婚。但被告在桃园机场办理出境手续(前往大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被台湾地区警方以“涉及案件”为由予以“限制处境”。故虽被告同意离婚,但限于客观情况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无奈之下,原告只得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原告称双方2013年9月相识,2013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年**月**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原告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双方开始吵架,被告即返回台湾,原告在2014年6月前往台湾探望过被告,之后双方再未见面,现坚持要求离婚,无法与被告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也未长期共同生活,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双方不断产生矛盾,目前双方也分开两地,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亦表明其对该段婚姻不抱期望,双方无法和好,本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代理审判员 **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