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罗某艳,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花园1栋A座某室,身份证号码:某某.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丁某民,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某县某村六组20号,身份证号码:某某.
反诉请求:
1、判决被反诉人归还反诉人多偿还的借款人民币42450元。
2、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曾向被反诉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但被反诉人为规避利息超过2分的风险,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金额改为8万元,但其实际只交付了5万元,剩余3万元并未交付。
被反诉人起诉要求反诉人归还借款8万元,事实上,反诉人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7月31日这段期间便已经向被反诉人归还了借款92450元。比反诉人实际借款本金都还多还了42450元。对于该笔多还的款项,被反诉人占据该款项没有合理依据,依法理应返还!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反诉人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保障反诉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