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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劳动仲裁律师-南山区劳动纠纷律师

作者:青海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10-26 点击:0

和解协议书

 

  甲方:贺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某某

  乙方:深圳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终止二者之间劳动关系事宜,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如下,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107649.63元,具体如下:

  1、支付拖欠甲方20153月份及4月份的工资,计人民币8170;

  2、支付拖欠甲方20151月份及2月份的奖金,计人民币17858.63;

  3、支付拖欠甲方20152月份应予报销的费用,计人民币34801;支付拖欠甲方20153月份应予报销的费用,计人民币24820;

  4、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22000;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甲方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为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三、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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