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丰,男,汉族,1984年7月6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某街道某号。
被申请人: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某兵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大厦某房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8603.8元。
2、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申请人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8603.8元。后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于2015年2月1日已经生效。
但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