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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竞业限制律师|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青铜峡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2 点击:0
 
(一)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 
(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法律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了一些限制比如竞业限制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时间、竞业限制的区域等。 
1.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保密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的保密义务,另一种是约定的保密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也就是说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以双方约定为必要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事项约定保密义务,可以看出,保密义务也可以由双方约定产生。应当注意的是,保密义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看双方之间如何约定。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地域范围的约定,法律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并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 
实践中,如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法院会认定超出合理范围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在合理地域范围以外有竞业限制协议禁止的行为的,也不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4.不得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保密义务虽然可以是无偿的,竞业限制义务却是有偿的,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对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比例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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