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高管或者股东,为逃避某种法律责任,往往会采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是否会涉及触犯违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立案追诉标准以及量刑标准分别是怎样的?
违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追诉标准
违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②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