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或者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深圳公司法苟三元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原则上,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股东/经理人的商业判断范畴,司法一般不予干预。在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由于大股东排挤、压榨小股东,以及董事会等内部人员控制等原因,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引发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情形下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严重失衡,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必须通过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加以干预。而在公司法现有制度下,如果出现上述小股东合法利益受到压制的情形,小股东只能在公司连续五年具备分配利润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或者以出现公司僵局为由,请求解散公司。但公司法现有规定无法充分保证小股东依法获得公司利润分配并分享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的权利。纵观各国有
关公司法律规定,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股东甚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大都有其他股东谋求司法救济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有必要加以适当借鉴。
本条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未作规定,一般包括径行判决公司分配利润或者判决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具体判决方式和尺度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