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决议存在的主要瑕疵便是出现在召集与通知环节。股东以召集或通知瑕疵为由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最为常见。那么股东(大)会由谁召集与通知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由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知,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依次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前提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如果董事会履行了该项职责,就排除了监事的相应权利。同理,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前提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均不履行召集、主持会议的职责。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主体,《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规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即为股东大会的通知主体。据此,可以推知,一般而言,召集人即为通知人,召集人应负责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