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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有哪些要求?

作者:秦皇岛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15 点击:0

公司法中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有哪些要求?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均实行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主体的强制审计制度,从而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公信力,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保障。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本条明确了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行使,并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陈述与申辩权,从而保障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避免其因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而影响其审计质量,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该条明确了公司有提交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况下的处罚最高可处吊销营业执照,并明确了中介机构在出具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情况下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使公司和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承其责。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特别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特别要求,其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一人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为了防止这种混同而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被不当侵蚀,公司法作出了审计的强制规定,并在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还特别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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