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惠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号某大厦A座某室
被告:深圳市星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街道某工业区某栋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货款人民币146827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3123元(该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2014年10月开始建立合作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某材料。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某材料货值2168275元,但截至2015年8月1日,被告仅支付货款50万元,对于剩余货款1668275元一直无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数次催促付款,被告才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半年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对于剩余款项被告仍无支付意向。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诉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