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情形下用工责任由哪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邵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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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合)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亲属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且往往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意混淆用工,使劳动者无法确定其用人单位。那么混合用工的情况下,针对员工的工资或补偿金,赔偿金等,由哪个公司来承担责任呢?
2022年4月28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张某诉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就是针对混合用工情况公司责任的承担情形。下面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以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二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上所述,向黄小榄发布的提成方案名称为《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提成方案》,而实际发放工资和进行管理的是中意家居公司,二公司显然构成混同用工。此外,经查询天眼查的资料,中意家居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东莞市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而东莞市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中意家居公司。结合以上两个因素,二公司应对黄小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中意集团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意集团公司与中意家居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黄小榄先后与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中意家居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和进行管理,而向黄小榄发布的提成方案名称为《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提成方案》,从黄小榄提供的相关项目合同文件也可体现黄小榄代表中意集团公司开展业务,故一审认定两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并无不当,中意集团公司、中意家居公司应对本案未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判决第五项判令中意集团公司、中意家居公司对“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属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1)粤01民终9946、9947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圣火公司、宇懋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宇懋公司应否对圣火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首先,圣火公司、宇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张某,张某同时是圣火公司、宇懋公司的股东。其次,圣火公司、宇懋公司在不同阶段先后为刘建华缴交过社保,宇懋公司给刘建华发放过提成奖金、报销过费用。刘建华曾作为宇懋公司的代表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宇懋公司为刘建华出具过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另据刘建华提供的照片显示,圣火公司、宇懋公司的招牌悬挂于同一办公地点。再次,圣火公司、宇懋公司在共同出具的关系说明中载明圣火公司、宇懋公司是同一法人名下的两家公司,并统一管理。综上,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圣火公司、宇懋公司对刘建华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形,宇懋公司应否对圣火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1)粤03民终7235号
一审法院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田学锋与骏达光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骏达触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学锋在职期间的工资一直由骏达光电公司发放,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场所部分相同,属于混同用工,故应共同承担用工连带责任。
(2020)粤0306民初39625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融联医学与融联投资实际为关联企业。同时,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所述来看,余利民与融联医学、融联投资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混合用工,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融联医学提交的《北京融联机构授权协议》约定:甲方为北京融联机构(融联投资代章),乙方为余利民;甲方授权项目为授权向融联机构《融联投资》、《融联医学》、《融联慈善》提供客户咨询服务。《北京融联机构授权协议》上有余利民的签字和融联投资的公章,并有融联医学的投资人、融联投资的法定代表人马秀杰的签章,但未明确标明作为授权方的甲方系融联医学亦或融联投资。此外,融联投资与融联医学在对外材料中显示其共同为北京融联机构的组成部分,二者日常办公地点一致。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余利民与融联投资、融联医学两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两企业属于混同用工,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融联投资主张其与融联医学并非关联企业,不应共同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14)三中民终字第03757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产业报协会认为其与万欣荣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本院认为,产业报协会及万欣荣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刘拴阳与万欣荣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且自2011年1月起万欣荣发公司为刘拴阳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认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万欣荣发公司与刘拴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产业报协会与万欣荣发公司均主张中国×报社与万欣荣发公司之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中国×报社被停刊期间系合作关系,因刘拴阳对此不予认可,且产业报协会及万欣荣发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产业报协会、刘拴阳及万欣荣发公司均确认2011年1月1日后,刘拴阳的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均没变化。又因万欣荣发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的资质,故刘拴阳到中国×报社工作不能构成劳务派遣。故一审法院认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中国×报社与万欣荣发公司存在对刘拴阳混合用工的情形,中国×报社应当与万欣荣发公司对刘拴阳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情,认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产业报协会与万欣荣发公司存在对刘拴阳混合用工的情形,产业报协会应当与万欣荣发公司对刘拴阳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两级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5)高民申字第03219号
二审法院认为:就连带责任一节,世纪互联公司与光载无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田琳娜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田琳娜作为世纪互联公司的员工,其工作内容亦涉及光载无限公司的法律事务,本院认定在上述期间两家公司存在对田琳娜交叉轮换使用的情形,田琳娜的工作内容亦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形。就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世纪互联公司主张该期间田琳娜仅负责光载无限公司的业务,并提交了田琳娜关于100K和100T的相关邮件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结合邮件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世纪互联公司和光载无限公司的代码分别为V420、V580,故100K和100T并非仅指代上述两家公司,而是指代两套业务体系。而田琳娜作为100T的法务人员,其工作内容显然涉及100T体系内的多家公司。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100T(邮件证据中所称“光载无限体系”)和100K(邮件证据中所称“世纪互联体系”)分别包含哪些公司或哪些业务,根据邮件内容“根据Terry最新指示,V125已属于100T体系”可知,根据领导层决策,不同公司或不同业务可能在两个体系中进行调整。结合世纪互联公司、光载无限公司的办公系统、办公地点和工作内容存在重叠情况,本院认定在田琳娜劳动合同换签至光载无限公司之后,田琳娜的工作管理、业务内容等仍存在混同情形。在混同用工期间,两家公司应基于田琳娜的主张,对相应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互联公司、光载无限公司的办公系统、办公地点和工作内容存在重叠的情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世纪互联公司、光载无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并无不当。
(2020)京民申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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