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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遗漏共同借款人被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十堰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7 点击:0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人共同借款,债权人能否仅起诉一人?法院释明原告李某追加另一被告何某参加诉讼被拒后,以原告李某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据悉,2018年1月,被告洪某通过朋友何某的介绍认识原告李某,并以经营需要找到李某借款100万元,承诺按3分计算月息。李某考虑到可以赚些利息以及帮助朋友,遂同意借款。被告洪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0万元,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案外人何某在借条上写明:贷款下来后,何某红负责此笔贷款归还李某账户。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交付给被告洪某指定的账户,被告洪某收到李某100万元借款后,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并于次月其中借款80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及利息拒不偿还,李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洪某始终不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借条,被告洪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洪某为主债务人。而案外人何某在借条上写明:贷款下来后,何某负责此笔贷款归还李某账上。因此,案外人何某自愿承诺还款,属于债务追加,系本案共同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现李某要求被告洪某偿还借款,应将何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法院释明李某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时予以拒绝。故本案李某的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李某。裁定书送达后,李某服判息诉。  

来源:西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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