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违法吗?有哪些法律后果?下面由深圳建设、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1、因转包签订的合同无效
前已述及,转包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债权债务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后段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禁止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转包对建设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不得转包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转包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应当确认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转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影响转包合同无效的认定。
2、收缴非法所得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要求转承包人支付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转承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没收违法所得。
3、行政处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的,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