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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08-18 点击:0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8161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某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李某爱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李某爱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户口地虽为深圳市罗湖区区,但自20135月开始便搬至深圳市宝安区,且一直在宝安区居住至今,深圳市宝安区为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对该情况李某爱在起诉状中亦予以确认,因此宝安区为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院对此这起案件并无管辖权限。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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