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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作者:威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2-23 点击:0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深圳市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不能,若转让股权的比例是确定、可量化的,原则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购买全部转让股权,部分行使视为未达到“同等条件”。

如前所述,第一,股权转让数量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自然应当是“同等条件”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是同等数量条件下的应有之义。第二,从维护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第三人以特定价格在购买特定比例的股权时,是将该比例的股权视作一个整体标的,转让股东同样是将股权作为整体在出售,如果分割开来,就破坏了交易的同一性,改变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条件。作为整体转让的股权比例越高,第三人购买股权后控制公司决策的可能性越大,期待利益越高,而一旦购买的股权一部分被其他股东购买,第三人可能不再愿意购买剩余比例的股权或者不愿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权。因此,若允许对其中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严重损害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

肯定说所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在私权利和公权利关系调整中权利让渡的问题,而优先购买权本身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私权利的平衡,不存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适用空间。法律已明确规定“同等条件”作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自然应当依照“同等条件”的含义进行。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抑或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同意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自然允许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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