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
申请事项:
申请恢复对申请人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索赔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索赔劳动争议案件在2015年3月4日已经由贵院受理。
贵院受理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张三受伤并不属于工伤,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社保局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的结论。为此,贵院于是做出了中止审理张三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索赔劳动争议案件。
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社保局要求撤销工伤的案件已经经过了福田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果均为驳回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案件判决书均已生效。
为此,申请人现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申请人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索赔劳动争议案件恢复审理。
此致
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