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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是否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作者:项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01 点击:0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促成双方的理财交易,那么当发生纠纷时,业务员是否应与理财公司一起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一起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6日,原告经被告白某介绍向海某公司投资二十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海某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本金。经原告催要,2015年6月10日,被告海某公司支付本金五万元,利息付至2015年5月31日。双方于2015年8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还清本金,利息每月结清。但事后被告海某公司不再还钱。被告海某公司拒不偿还欠款本息,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白某是原告的这笔投资业务的经手人,当时是海某公司的业务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白某及海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  
被告海某公司回应:欠款属实,但目前实在无力偿还,以后逐渐归还。  
被告白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只是海某公司的业务员,我只是经手人,只能证明这笔欠款的真实性,但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应由公司老板偿还。  
法院认为:
公民合法的理财投资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海某公司投资欠款事实真实存在,有委托投资协议、还款计划为凭,被告海某公司取得原告钱款后,理应依照约定按期归还,拖延已久,实属不该。被告白某是这笔投资欠款业务的经手人,虽不是该笔欠款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但应当积极配合原告向被告海某公司催要。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海某公司还本付息,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判决:被告海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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