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违法进行自我交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该交易是否有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违法自我交易行为: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与公司进行交易,或由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易。
(2) 该种交易行为的发生将导致利益的冲突,即损害公司利益。
(3)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未对自我交易行为进行许可或追认。
对于该交易的效力,应区分以下情况认定:
(1) 如该自我交易行为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对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部分应认定为有效。
(2) 未经公司章程允许,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交易行为应先认定为效力待定。如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公司股东(大)会追认,可认定有效。如公司股东(大)会未予追认,则交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