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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银川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5-25 点击:0

哪些人不得担任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职务是否只有公司股东才能担任?外国人可否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该无效系指自始无效,但是如果所选举或聘任的人员已经从事了对外的职务行为,如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其他交易行为,从商事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应当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不得担任职务的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一定必须是公司股东。公司的经营决策需要群策群力,更需要各类智慧及力量,因此不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限定为股东以内的人,有利于推动公司的科学决策及发展。同样,《公司法》也并未禁止外籍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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