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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拖延清算?什么是违法清算?

作者:永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28 点击:0

对于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认定

关于什么是故意拖延清算,什么是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拖延清算与违法清算的标准与界限,直接关系到司法对自行清算的干涉程度。我们认为,法院一般不宜轻易干涉自行清算,只有在自行成立的清算组严重拖延清算进度,在合理的时间内不积极推进清算工作,或自行成立的清算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严重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时才能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实质上是在自行清算无法展开或不能达到目的时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反映了清算义务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轻易以公权力对自行清算加以干涉。因此在把握该条时应注意查明相关事实,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存在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的情况且此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指引》第 6 条、第 7 条,详细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形,其中包括了对拖延清算的一些判断标准。债权人申请的情况包括:

(1) 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

(2)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3)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4)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1)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2)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3)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2 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4) 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5) 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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