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中能否将出票人与承兑人作为共同被告?
作者:永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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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中能否将出票人与承兑人作为共同被告?下面和广东票据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因此,作为持票人在发生票据纠纷时,是可以将出票人和承兑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至法院,并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要提示一点是,大部分情况下,出票人和承兑人是同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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