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某号
原告方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邓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居住证住址宝安区。
上列原告方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认为与被告邓某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应山由原告抚养,长子应@由被告抚养;3、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希望离婚。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已由双方协议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长子应@的抚养权归被告,婚生次子应山的抚养权归原告,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毓纯
书 记 员 孟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