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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风险
不幸遭遇老板克扣工资、无故辞退、强制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等等不公平的情形,咱们老百姓通常会想到“去劳动仲裁!”。那么,是否只要咱们去了劳动仲裁就一定能拿到自己想得到的工资、补偿或者加班费呢?答案是不一定的。
这是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劳动仲裁机构的运行和裁判都要受我国各项已生效民事、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要想顺利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就必须知晓常见的劳动仲裁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 申请不符合条件,仲裁委不能受理的风险
1、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委不能受理。当事人必须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法律规定的有用工资质的合法用工单位)因履行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才能到劳动仲裁申请,申请的当事人称之为“申请人”、仲裁的对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称之为“被申请人”。如果是追诉个人(包括包工头、合伙人、债务人等),则只能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无权管辖。
2、当事人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无权受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管辖,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以工商局注册的登记信息为准)。一般来说,大多数劳动争议都由县区级劳动仲裁管辖,但是,其中,因企业性质不同(如大型国企、外企等)导致的劳动争议的影响范围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级别管辖各有规定,这时就需要慎重了解当地的仲裁管辖政策。
3、申请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随意自创名目(比如“要求单位放假1个月,补偿我的加班。”)进行仲裁申请,对法律未规定的请求,劳动仲裁不会受理;对未提出的请求、劳动仲裁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申请请求范围,不能无根据的盲目、随意请求,否则有败诉的风险。
二、 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保护仲裁权利的期间一般为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超出了一年,即使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如果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其仲裁请求一般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因此,如果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就应及时、尽快到仲裁部门进行咨询、并自觉收集证据以备仲裁审理。
三、授权不明、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行为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代理人的选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代理人身份不合法、被申请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导致庭审无法继续、按照撤诉处理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免除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不被采信,导致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
五、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面临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不能再就同样的事实反复申请仲裁,此时,如果被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仲裁委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将缺席裁决。
六、不准确提供联系方式,面临仲裁文书无法送达的风险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应提供自己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劳动仲裁委。因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致使劳动仲裁委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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