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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建筑工程的开工日期怎样认定?(一)

作者:肇庆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19 点击:0

实际施工中建筑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并不规范开工日期的认定存在复杂性。如何在实践中予以认定,下面由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开工日期的认定上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原则上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开工通知是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记录开工事实的通知文件,是证明开工日期最有力的证据。在通常情况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就是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或者与实际开工日期非常接近。因此,2017 年版示范文本直接将开工日期确定为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也将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实际开工日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有出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将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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