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建筑工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的如何认定开工时间?下面由深圳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日期。开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义务做好开工准备,使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开工准备的义务主要有:(1)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3)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承包人未履行开工准备义务或因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在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开工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开工日期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