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应当由谁保管?法定代表人取走公章如何处理?
公司证照的保管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此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可在章程或日常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如明确保管人、保管地点与保管方式。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司证照的归属人为公司,因此一旦公司证照脱离公司的控制范围,公司即可提起证照返还诉讼。法定代表取走公章,公司其他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返还,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介绍下面的案例
原告:张某
被告:于某
第三人:荣马公司
诉讼请求:被告返还第三人经营用的证照、印章和财务手续。
争议焦点:被告作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将公司证照、印章、财务手续放置家中。
基本案情:
1996 年 10 月,第三人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三人股东,各自出资 25 万元,被告担任第三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原告担任第三人监事。
2004 年 2 月,被告从第三人取走了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6418560)、朝地税税务计算机代码章(0590624)、原告人名章(银行预留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注册号为 1101052243837)、税务登记证副本(京国税朝字 11010510186944 号和地税京字 1101051018694420000 号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No.984117798)、第三人转账支票 9 张(× 口 1155567x115575)、第三人空白现金支票 19 张(x 口 05110282—x☐05110300)、空白账册 6 本、支出凭单 2 张(2003 年 1 月 30 日和 2003 年 2 月 10 日各一),置放在被告家中。
2004 年 2 月,原告因被告擅自将公司证照、印章等物品取走置于家中,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未作处理。
原告诉称:
2004 年 2 月,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被告将公司经营用的证照、印章和财务手续擅自取走,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现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原告作为第三人股东,在负责经营第三人期间,支出了大量资金,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多次要求查账,而原告拒绝配合。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作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取走第三人经营用的证照、印章和有关财务手续的行为,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述称。
律师观点:
被告从第三人处取走的第三人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支票、支出凭单等财务单据,均属第三人所有,而非执行董事或公司股东个人所有。
现被告将上述物品取走并置放于家中的行为,显属不当,并致使第三人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原告作为第三人股东和监事,在第三人利益遭受被告不当行为损害,且穷尽了请求救济的渠道而未果的情况下,为防止第三人利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害,代表第三人提起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
法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其掌控的第三人的涉案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