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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能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吗?

作者:镇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2-09 点击:0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能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对《公司法》第 33 条、第 97 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股东享有知情权,且在该知情权行使受阻时,股东有司法救济的权利。股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诉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股东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公司股东,非该公司股东不具有该诉权。一般情况下,股东身份丧失,其知情权随之丧失,也不应再具有相应诉权。但是,如果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材料,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权,与之相适应的诉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权问题,未涉及股东查阅其他范围公司资料受阻的诉权。公司会计账簿属于公司比较重要的文件,对此知情权,股东享有诉权,对其他公司文件的知情权,股东也应当享有诉权,故司法解释明确股东的知情权的诉权问题,以避免实务中的疑惑。一般情况下,公司明确登记的现有股东有诉权,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已经丧失股东身份的公司原股东也有诉权,也可以提起诉讼。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权既是身份权也是财产权,当股东转让了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失去了股东身份的,即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一方面,股东满足其个人权利,知晓其股权价值,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便于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另一方面,股东行使知情权涉及公司管理成本,涉及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甚至是商业秘密等。故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政策,既要照顾股东个人权益,也要照顾公司利益,也就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的冲突问题,在兼顾两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妥善安排。

 

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这是考虑公司管理成本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最低标准。但是,现实经济生活是非常复杂的,对实务中发生的一些情形,需要根据个别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控制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故请求行使知情权,其目的是了解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文件材料,以便获取真实情况及证据等,为进一步维护其利益作准备。实务中比较多发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原股东请求行使其持股期间的股东权利,以证明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其股权交易是否获得了合理的价格等。此种情形下原股东的请求是正义与合理的,如果其在决定放弃股东身份时应当参考的与其股权有重大关系的信息被隐瞒,导致其误判并放弃了股东身份,致使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依法有维护其财产权和身份权的权利。根据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丧失股东身份的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行使知情权。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是指其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其在决定放弃股东身份时应当参考的与其股权有重大关系的信息被隐瞒,导致其误判并放弃了股东身份,致使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依法有维护其财产权和身份权的权利。根据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丧失股东身份的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行使知情权。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是指其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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