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6]某号
答辩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理:林某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工业区某大厦
答辩人现就申请人白某诉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要求答辩人将其社保缴纳状态更改为“非自愿中断”,首先该请求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畴,理应予以驳回。其次根据双方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可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申请人也是自愿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答辩人将申请人的社保缴纳状态更改为“自愿中断”也是合理的。
2、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15年年终奖金也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根据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举证,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根据双方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可知,自双方签署该协议之日起,申请人与答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申请人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再向答辩人提供任何要求。故其再向贵会主张将其社保缴纳状态更改为“非自愿中断”及主张年终奖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双方在2015年11月20日曾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3915.5元作为补偿,自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申请人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再向答辩人提供任何要求。协议签署当日,答辩人便依约向申请人支付了23915.5元补偿金,履行了自身的约定义务,故申请人再向贵会申请仲裁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各仲裁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