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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纠纷律师费谁承担(票据追索权律师费咋承担)

作者:驻马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24 点击:0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为维权聘请律师起诉,那么持票人聘请的律师支出的律师费最终由谁承担?能否要求被告承担?下面广东票据追索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答案是原告自行承担,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上述规定可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的费用中并不包括律师费。故原告如产生律师费的,需要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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