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经营的公司 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阿拉尔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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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只有两人且二人为夫妻关系,男方个人向他人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江西省某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下面和深圳律师网一起来学习一下:
案情介绍:
罗某为张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周转需要,被告罗某、张三公司于2017年陆续向钱某借款,出具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借条四张。借款情况为:2017年2月28日,借款150万元;2017年3月6日,借款50万元;2017年3月27日,借款2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借款320万元,以上合计720万元。
借款发生后,被告罗某向原告钱某还款80万元。2020年8月3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罗某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剩余借款为640万元的事实。被告罗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时,张三公司股东为罗某、邓某。
因被告罗某未按约还款,原告钱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某、邓某及张三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1、借款用于张三公司经营;2、借款时张三公司被告罗某、邓某均为公司股东,邓某虽未参与借贷,但该借贷行为使邓某从公司产生经营中受益,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另借条中亦加盖公司公章,且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所需,故张三公司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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