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律师|商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持票人应如何维权
作者:阿拉尔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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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A公司持有*****号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2018年9年11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11日,出票人及付款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00元,付款人开户行某支行,被背书人为A公司A公司。2019年3月13日,A公司委托某支行进行承兑被拒,银行给出的拒付原因是:1、该单位开具的商票未在我行进行票据登记,我行无法解付;2、出票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付款。
于是A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本案中A公司在承兑被拒后,要求汇票出票人(承兑人)B公司支付票款100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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