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未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未行使权利怎么处理,如何补救|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阿拉尔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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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2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电机4台,总价32000元。A公司向B公司交货后,A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B公司出具价税合计3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B公司将C银行出具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背书给了A公司,该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18日,出票金额为30000元。2021年2月19日,A公司委托某银行收款。某银行向C银行申请付款后,C银行于2021年3月23日以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日期2年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向A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金额30000元,并支付自该承兑汇票到期日(2018年4月18日)起至C银行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0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未行使权利,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A公司所持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18日,此后2年中A公司未向C银行(承兑人)行使权利,故A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但A公司仍可以要求C银行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A公司要求C银行支付30000元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在A公司自身,故A公司要求C银行支付利息等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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