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都有大批的来自五湖四海的男女到来深圳打工。随着外来人员的逐年涌入,现在可以说深圳大部分都是外来人员。打工夫妻有的因为分隔两地聚少离多,有的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率在深圳越来越高。那外地人能不能在深圳办理离婚呢?如果可以办那又如何办理呢?本律师经常接到这类问题的咨询,下面就将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看完后还是不是很清楚,也可以致电本律师。
依据国家相关婚姻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双方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即可。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中只要有一项达不到一致,那就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方能解除婚姻。
因此,在深圳的外地人要想离婚同样有上述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这里的协议离婚与在户籍地的协议离婚还是有所区别。如果是在户籍地,那双方协议离婚直接去民政局办理就可以,而深圳的民政局只受理深圳户籍的人的协议离婚。外地人在深圳如想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下面就详细针对外地人在深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所需要资料及程序进行分别介绍。
协议离婚
如上所述,外地人在深圳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而不能去政局。
一、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外地人在深圳都可以办理协议离婚,要想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当然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第二,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到一致。第三,在深圳已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因此要想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那必须有一方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才可以。那如何向法院证明你已经在深圳连续居住证满一年了呢?可以提交居住证来证明,如果没有办理居住证,则可以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出居住证明。
二、办理协议离婚所需要材料
双方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有小孩的话还要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有财产要处理的话还要提交相应的财产证明、离婚协议书(范本)、起诉状(范本)等等。
三、办理协议离婚的部门
深圳每个区都有法院,有的区下面还有法庭,市里还有个中级法院,那到底是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办理呢?这就看你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显示你在哪个区居住了,如果是在福田区,那就向福田区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离婚
上面是在深圳的外地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小孩及财产均已协商一致而进行的协议离婚,那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小孩或者财产无法达成一致的,那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通俗一点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离婚官司。它的程序和要求、资料相比协议离婚来说,要复杂很多。
一、在深圳办理诉讼离婚的条件。
1,当然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在深圳已连续居住已满一年。
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外地人在深圳就可以进行诉讼离婚,如果不能满足,那就不能办理,只能回老家法院处理了。
二、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资料
1、主体资料,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要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的证据。
2、起诉状(范本),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要起草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列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状一式两份。
3、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自己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必须要提交相关证据。首先是基础证据,结婚证,出生证(有小孩的话),没有这两个证据,连立案都立不了。其次,主张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那可以提交你方抚养小孩对小孩有利的证据以及你抚养小孩要支出哪些费用的证据以及对方收入的证据。主张分割财产的,那可以提交存在财产的证据。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并无固定样式,根据自己的主张搜集相关证据。
三、不得起诉的情形及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四、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a、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b、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c、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五、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
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认定感情破裂的几个方面: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有无过错;有无和好可能;有无法定不许离婚的因素。具体可以分解为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定义(什么叫重婚)
重婚,系非法的婚姻关系,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解读:构成重婚的有俩种人
A、有配偶(此处指合法婚姻,不是同居)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B、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明知”指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受欺骗与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重婚的两种含义:
A、法律意义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事实意义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般认为事实意义上的重婚为如下情况: I、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的;II、有配偶的人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法释[2001]30号)
常见的主要包括:A、姘居。和婚外异性或同姓(嘻嘻,笔者认为还要加上同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偶尔的嫖娼,或偶发的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同居。但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比如出示因为对方嫖娼而给公安机关罚款的证据,其实也不失在法官心理上造成对非过错方的心理倾斜。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的含义。
Family Violence 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中国传统说法是:以打骂、冻饿、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也有说法认为家庭暴力是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并且将其分为: 1) 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打耳光、脚踢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是以传统说法为主流,在某些国家看来是很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我国都不是。
2、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往往表现为作为形式。 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
3、遗弃的含义。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夫妻间一方作出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能取得对方原谅的,应该视为感情破裂,但版主请你注意下一段文字:
尤其注意--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立即报110并做笔录,并要求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去医院验伤,如没有报警的也应该及时去医院验伤(最好在24小时内)。受虐方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和保留证据的习惯。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到了提起离婚诉讼时很可能因为无法指证对方而给法院判决不离,所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且判决不予离婚后女方往往受到更严重的虐待,而再次提起离婚要等上次离婚判决生效后6个月法院才受理。验伤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验伤结达到轻伤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实暴方对方故意伤害罪,可与对方进行交易,以刑事案件撤诉来获得对方同意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恶习[bad habit;vice] 不良的习惯,用用社会道德来评判为坏习惯。屡教不改的是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这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屡教不改到底是教育多少次??教育包括亲属的教育、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赌博或、吸毒曾经给劳教、罚款、治安拘留的(评:铁证),而至于传统上说的: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的批评教育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已经不适用。 赌博和吸毒,耗费家庭财富,不可能承担起家庭的责任;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耗费家庭剂。所以有这些恶习的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关于“等恶习”,可以是嫖娼、同性恋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比较复杂,有工作出国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现为有家不回,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住亲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未必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也会判决离婚的。
分居的时间为2年,1989年有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关于分居3年已经不适用了。
保留在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的证明。 如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生活的,记得及时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不过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如果夫妻分开生活,仍然构成分居,不过要对方承认。
“两年”起计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属兜底条款,书面化叫采用概括主义。对于第五条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各地高院下法的“×高法”或会议中往往对此有限定性解释。常见的有:
1、夫妻一方患有恶疾,比如艾滋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古代的“七出三不去”中就有“恶疾去,无子去”)但有些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注:89年的司法解释里的,但过于理论和有些过时,难运用)
3、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比如对方在经济方面故意夸大事实,隐瞒曾经结婚史等行为(隐瞒恋爱史不算)。隐瞒曾经得过的重大疾病。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评:目前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结婚不同居的确比较罕见,但那是89年的司法解释中第5条,具有那个年代的特点。
5、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判决生效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受理第一次离婚原告方的离婚请求,所以劝当事人如果没有重大的事项,一审判决不离的情况下不需要提起二审,否则这个1年要从二审判决生效后才计算。
6、一方因为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或违法入狱劳教的,注:无需长期徒刑。
7、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居并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评:如果你没有什么财产的,或者说你有财产,但是已经不在你名下了,那么的确可以告诉法官你的“外遇”,也不失为一个办法。
六、离婚诉讼技巧策略
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1、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2、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3、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4、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a、 本院查明……
b、 本院认为……
c、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总之,打离婚官司,并非一定要请律师。在自己经济能力较弱的前提下,了解相关的庭审程序,吸收他人诉讼经验,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为有益的。
七、关于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情
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七大误区:我不同意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九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十大误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上述内容如果仍有不清楚地方,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所代理如下离婚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一、协议离婚:
1、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做好调解工作,以实现委托人协议离婚的意愿。
2、依法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处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3、对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
4、代为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
二、诉讼离婚:
1、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诉讼和案件执行。
2、制定可行的诉讼或调解方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协助委托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界定,防止对方当事人私自转移财产。
4、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文件:
1、接受当事人关于婚姻家庭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2、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析产协议、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3、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起草、修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5、起草、修订遗嘱。
四、相关法律服务:
1、对协议、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2、申请亲自鉴定。
3、代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4、夫妻共同财产取证。
5、代理子女探视权诉讼。
6、代理离婚后申请重新分割财产案件。
7、代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的赔偿案件。
8、代理离婚引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9、追索子女抚养费案件。